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,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,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、规范性和严肃性,严肃教学纪律,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,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本法于2016年10月26日基础医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。
一、教学差错的认定:
(一)上课迟到、早退、脱岗的;
(二)根据学院第一节课备班制度规定,当天上课教师因特殊情况不能准时到校,必须在7:45分前通知当天备班教师,备班教师准时进课堂,未能按以上规定执行的;
(三)备班教师值班当天必须7:30分到校,当备班教师接到通知需要顶班时,未能按规定执行的;
(四)未按规定办理手续,请人代课或者调课、停课的;
(五)上课或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,或者未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置于关闭状态,或者闲聊、看书(报),或者从事其他与教学无关的活动影响教学的;
(六)监考迟到导致考试推迟3~5分钟的,或者未经批准离开考场的;
(七)未按规定办理手续,委托他人监考的;
(八)未经批准,提前、推迟考试或缩短、延长考试时间的;
(九)试卷命题或者试卷分装出现差错,或者考试安排不当,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;
(十)漏登、错登课程成绩,出错率在10%(不含10%)以上的;未按时登录、报送课程成绩,影响本院上报进度的。
(十一)试卷、成绩册等教学材料丢失或者不全,造成一定影响的;
(十二)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教材订购计划或者错订、漏订教材,影响正常教学的;
(十三)其他影响教学工作,造成不良较严重后果的行为。
二、教学差错的处理
(一)在学院内予以通报批评;
(二)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0元;
(三)当年年度绩效考核等级不得评定为优秀;
(四)学校在检查中发现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,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认定和处理;
三、其他
(一)办法发由基础医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;
(二)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基础医学院
2016年10月26日